西安交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日期:2023-07-10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齐向飞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运行与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实验实践教学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中心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第三条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依托学校建设,学校各部门、相关院系等机构应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以育人为核心,积极探索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创新引领实验实践教学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实践教学中心是示范中心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示范中心的培育与申报工作;

2. 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

3. 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示范中心的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4. 监督指导示范中心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实施日常运行和管理;

5. 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示范中心的验收、评估工作;

6. 与组织部共同负责示范中心主任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科与示范中心应形成良性互动。示范中心依托单位(学院)应将示范中心纳入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支持范畴,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其建设予以重点考虑。示范中心应与学校整体建设发展相协调,应配合和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示范中心建设整体布局,积极培育具备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水平的实验教学中心,并根据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发布的立项指南,组织开展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

第八条示范中心立项申请应符合上级部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 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2 年以上;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已使用申报名称运行2年以上,同时获得校级示范中心称号1年以上;申报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已使用申报名称运行1年以上。

第九条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请书》并开展遴选,择优报送教育厅或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教育部或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十条示范中心立项后,实践教学中心组织示范中心制定5年长期建设规划,论证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及可行性,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示范中心每年年初向实践教学中心提交年度建设方案,年度建设方案应符合中心5年长期建设规划,是在长期建设规划指导下细化的阶段性建设方案,主要涵盖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信息化、开放运行等方面。实践教学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论证的中心获得一定的运行经费,用于示范中心日常运行及管理。在此基础上,实践教学中心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部分优秀中心进行重点支持,拨付专项经费提升中心建设水平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本科生教学的校领导牵头,实践教学中心、教务处、人力资源部、财务处、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参与。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须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示范中心推荐,实践教学中心代表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本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 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 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 届,原则上连续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示范中心实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示范中心设主任1名,按照承担教学任务情况设立副主任1-3名。示范中心主任一般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副主任一般由课程或实验室负责人兼任。示范中心应设立专职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根据教学与实验工作的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相应的教学与实验岗位。岗位聘任采取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鼓励示范中心以外的优秀教师从事相关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示范中心为无级别单位,其主任可根据需要参与学校、学院人才培养、教学队伍、学科建设、职称评聘等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七条示范中心每年年底编制年度报告提交实践教学中心,内容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应对标中心年度建设方案的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专家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形式主要包括:听取示范中心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年度考核优秀的中心,实践教学中心将持续投入,重点建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不予支持次年示范中心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中心在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示范中心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 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教育部根据评估结果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西交教〔200474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运行与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实验实践教学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中心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第三条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依托学校建设,学校各部门、相关院系等机构应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以育人为核心,积极探索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创新引领实验实践教学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实践教学中心是示范中心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示范中心的培育与申报工作;

2. 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

3. 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示范中心的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4. 监督指导示范中心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实施日常运行和管理;

5. 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示范中心的验收、评估工作;

6. 与组织部共同负责示范中心主任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科与示范中心应形成良性互动。示范中心依托单位(学院)应将示范中心纳入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支持范畴,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其建设予以重点考虑。示范中心应与学校整体建设发展相协调,应配合和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示范中心建设整体布局,积极培育具备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水平的实验教学中心,并根据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发布的立项指南,组织开展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

第八条示范中心立项申请应符合上级部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 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2 年以上;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已使用申报名称运行2年以上,同时获得校级示范中心称号1年以上;申报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已使用申报名称运行1年以上。

第九条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请书》并开展遴选,择优报送教育厅或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教育部或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十条示范中心立项后,实践教学中心组织示范中心制定5年长期建设规划,论证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及可行性,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示范中心每年年初向实践教学中心提交年度建设方案,年度建设方案应符合中心5年长期建设规划,是在长期建设规划指导下细化的阶段性建设方案,主要涵盖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信息化、开放运行等方面。实践教学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论证的中心获得一定的运行经费,用于示范中心日常运行及管理。在此基础上,实践教学中心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部分优秀中心进行重点支持,拨付专项经费提升中心建设水平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本科生教学的校领导牵头,实践教学中心、教务处、人力资源部、财务处、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参与。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须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示范中心推荐,实践教学中心代表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本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 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 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 届,原则上连续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示范中心实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示范中心设主任1名,按照承担教学任务情况设立副主任1-3名。示范中心主任一般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副主任一般由课程或实验室负责人兼任。示范中心应设立专职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根据教学与实验工作的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相应的教学与实验岗位。岗位聘任采取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鼓励示范中心以外的优秀教师从事相关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示范中心为无级别单位,其主任可根据需要参与学校、学院人才培养、教学队伍、学科建设、职称评聘等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七条示范中心每年年底编制年度报告提交实践教学中心,内容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应对标中心年度建设方案的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专家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形式主要包括:听取示范中心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年度考核优秀的中心,实践教学中心将持续投入,重点建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不予支持次年示范中心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中心在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示范中心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 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教育部根据评估结果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西交教〔200474号)同时废止。


西交实践〔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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